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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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2016年1月1日将实施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本都是30年,而会计报表为10年。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2016年1月1日将实施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本都是30年,而会计报表为10年。
2016年1月1日起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最大特点就是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
新《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并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原来会计凭证保管期限的规定如下: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 15年
2.记账凭证 15年
3.汇总凭证 15年
二会计账薄
4.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
5.明细账 15年
6.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辅助账簿 15年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