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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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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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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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2019-01-15
2019-01-12
2019-01-04
一、需要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包括哪些?
答:凡于2014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商事主体),都应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提交的形式是什么?
答: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在网上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网上或者纸质形式报送年度报告。
在网上报送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无需再报送纸质材料。
三、在网上提交年度报告,如何进入提交年度报告的界面?
答:商事主体在网上报送年度报告的,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广州信用网”登录年度报告页面,按照相关提示进入年度报告系统。
四、进入年度报告系统后,如何进行身份认证?
答:商事主体身份认证有两种方式,商事主体任选其一即可登录:
一是如果有数字证书登录的,商事主体可以在数字证书端口登录,直接进入年度报告系统界面;
二是没有数字证书的,商事主体填写注册号、经办人姓名、手机号码、密码、验证码进入年度报告系统界面。
此处填写的密码是:商事主体已在网上报送2013年度报告的,在报送2013年度报告时设定的密码;商事主体未报送2013年度报告或者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商事主体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或换发营业执照时自行输入的密码。输入密码后即可直接进入年度报告系统界面;如商事主体未输入密码或者输入的密码忘记,需重新验证身份设定密码后,方可进入年度报告填写界面。
五、年度报告是否还需要提交审计报告?
答:所有的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都不需要提交审计报告。
六、年度报告是否要缴纳费用?
答: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费用。
七、外资企业是否还是联合年检?
答:今年外资法人企业已不再联合年报。从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完成2014年度报告后,再进入市经贸信息委的网站,报送其他相关部门的年报。
八、商事主体未报送2013年度报告,是否可以报送2014年度报告?
答:商事主体中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报送2013年度报告的,必须先补报2013年度报告,再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方可报送2014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未报送2013年度报告的,可不报送2013年度报告,直接报送2014年度报告。
九、商事主体已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公告期内是否可以提交2013年度报告?
答:可以提交2013年度报告。
十、填报完成后在预览页面点击“确认提交”时提示保存失败,或没有任何提示,怎么处理?
答:对于提示保存失败的情况,请先点击返回,查看一下数据,重点核对经营情况、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的输入格式,请使用半角输入方式。对于没有提示的情况,可能是由于您安装了网页拦截工具或者浏览器的安全级别调得太高,可做如下尝试:
a.按住Ctrl键并点“提交”按钮;
b.禁用或卸截网页拦截工具;
c.调低安全级别,具体的做法是点击菜单栏中的“工具”->“Internet选项”,在弹出的窗口中点击“安全”->“自定义级别”,在弹出的窗口中的“重置自定义设置”栏中选择重置为“安全级-低”,点确认。
d.点击菜单栏中的“工具”->“Internet选项”,在弹出的窗口中点击“隐私”->“弹出窗口阻止程序”,并保持“打开弹出窗口阻止程序”不被选中,点确认。如果问题依旧,请致电“12315” 进行咨询。
十一、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是否要加盖年报戳记?
答: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完成并公示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报戳记。
十二、商事主体在哪里查询公示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深圳信用网”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
十三、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后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上查询状态是“待公示”,如何处理?
答:商事主体是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请与辖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年报单位联系。
十四、商事主体未在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根据《个体工商户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我局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十五、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根据《个体工商户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